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9132號函辦理。 二、有關調查報告應載明事發時被害人之實際年齡,係為併請學校釐清教師對被害人所為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是否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49條各款所定之傷害兒童及少年身心之不正當行為。倘經調查認定教師涉及對未滿18歲學生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如屬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且情節重大,請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二)如為性騷擾或性霸凌屬實非屬情節重大,或認定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之情形,倘認有違反兒權法疑義,建議先將調查報告初稿轉請地方社政主管機關釐清確認有違反兒權法之事實,再錄為調查報告援引之違法依據,並由性平會對學校提出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之懲處建議。 |